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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2025-01-03616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积极推行和强化学院内财务预算管理体制,提高各项办学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积极推行院内财务分级预算管理体制。

(三)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办学资金。

(二)合理编制院级财务预算、组织审核学院内部各部门预算,并对财务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三)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建立健全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内经济秩序。

(六)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财务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资金和会计核算业务归口财务处集中管理。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院的各项财经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作和管理需要,经学院批准,部分院内单位可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核算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由学院派出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负责管理或监督。

派出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的产生由财务处提出人选名单,报分管财务院长审批。派出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由财务处统一领导。

独立核算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学院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严重违反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的派出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学院可停止会计人员工作或对会计机构进行整顿直至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财务实行院级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条 预算的内容。学院部门预算(以下简称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需要与财力可能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院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必须坚持按需要与可能、量力而行、量财办事、收支平衡的原则,不搞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任务以及财力可能,考虑年度财务收支综合因素进行编制;部门预算由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自行编制。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可实行先编制必保预算,后编制递补预算的方法。即:结合事业发展规划、任务需要和资金供应可能等方面的情况,将预算分为两大部分,先编制一定规划期内综合平衡的资金供求计划和年度收支平衡的必保项目预算;再将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安排但暂时没有收入保证的项目列入递补项目,编制递补预算。递补项目依轻重缓急排序,视预算执行情况,当有收入弥补到预算时,将相应的支出项目按先重后轻的顺序依次递补进去。

第十三条 预算审批。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各有关主管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后,学院再根据核定的预算控制数编制详细预算,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部门预算由各部门按学院有关要求,根据学院划拨的部门预算经费,考虑创收因素自行编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学院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与调整。财务处是学院财务预算的执行和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控制制度,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以维护财务预算的严肃性。对于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应当拒绝安排资金。

各单位对于学院下达的各类专项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学院预算和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力,为了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财务预算时,仍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确保当年收支基本平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院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活动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一)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二)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三)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如医疗保险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二)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三)其他事业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待从财政专户核拨后,列入事业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院内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创造条件努力开拓财源,不断增强筹资能力,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院内各部门以各种方式创收取得的资金属于学院收入的一部分,必须全部上交学院财务处按照国家及上级部门要求进行上缴或使用。

第十九条 各项创收所得,按照学院有关政策分配使用。

第二十条 学院收费由财务处实行统一管理,对于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类收费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二十二条 各类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经财政部门核拨后方可使用。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收入自行入账并上缴,核拨后按学校规定进行分配,并每月向财务处报送收支情况表;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学院财务处入账,核拨后由学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先支后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各开户单位在银行所开账户,只能存放和核算本账户业务范围以内的各种收支,不得将核算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收入或资金私自存入本单位账户,也不得擅自向学院外其他单位转借账户。

第二十五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和个人积极为学院办学筹集资金,对于为学院筹资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管理支出、福利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基建自筹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支出。学院应在保证基本事业支出需要和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基本建设自筹支出,不安排超财力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需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各项支出须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补贴项目外,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工作补贴项目。确因工作需要设立补贴项目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学院人事处备案,做表,由财务处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正式下发文件后方可实行,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各环节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事业经费在预算安排之内的正常开支,有经费来源,又符合财务规定的,由各部门按职责权限审批;教学和科研项目经费、学院按规定划拨给各部门的预算管理经费和各部门创收分成取得的经费,在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自主审批,最后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各职能部门、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

具体的财务审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学院超过10万元的、非经常性重大支出项目,须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及计划,经主管领导论证后,报学院院长、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勤俭节约办事,对节约支出较为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和专项结余等。事业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正常收入与支出相抵后余额,是可供学院结转事业基金使用的结余;专项结余是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在当年内尚未完成而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形成的结存。

第三十三条 学院可供分配的事业结余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二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部门经费结余分配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级财务部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学院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七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等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经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资金。

住房基金是指学院拥有的由公房出售收入、房改经费拨款等资金组成的专用基金,可用于职工住房建设,以及向教职工发放购房补贴。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第八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十条 现金及存款管理。学院应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学院应定期检查学院内各部门银行账户情况和资金状况,各部门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应收及暂付款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院对单位和个人的一种债权。对于学院内单位和个人办理的应收和暂付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还的,财务部门可从个人工资和其他款项中扣回,以避免学院资金流失。

具体的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存货的管理。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一、学院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计价、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

二、学院应明确存货管理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存货的盘点制度。学院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财务处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院级所有、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财务处及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是院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管理账目,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管理实物。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各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学院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个人。

三、各部门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流失。

四、学院的固定资产要做到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财务处有权调剂处置。

五、经学院研究同意,学院资产(如房屋、设备等)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院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权属学院,由学院后勤事物管理中心提出组织实施,制定实施细则,由财务处向上级申请报废。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学院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计入无形资产。

二、学院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院的事业支出;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学院事业收入或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规定处置。

三、学院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取得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七条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金融机构和其他部门借贷的资金,包括基建项目贷款、设备购置贷款等。

一、学院根据慎重稳妥原则和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保证借入款项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二、未经学院批准,学院内任何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贷款和借款,学院财务处不能为院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借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十八条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学院各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付款及暂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四十九条 应缴款项是指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各类款项。

学院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上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五十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会费、挂靠学院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经费及其他代管款项。

各类代管款项单独核算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财务部门应当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学院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独立核算下属单位财务报告制度。对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学院财务处为其设置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种类和要求,保证全面、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发展成果。

独立核算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学院及其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五十六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费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财务处可以根据学院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供学院决策层和上级主管部门参考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学院有预算经费的单位每年度应进行客观、合理、具体的财务分析,向学院及其财务处、业务主管部门分析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十八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学院的预算和决算。

第十一章 内部控制与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院财务人员须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否则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

第六十条 财会人员必须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及所属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围绕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净资产管理、财务决算等方面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规定。

第六条 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预算法》及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保证预算完成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预算执行情况及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七条 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是否将应上缴预算内外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的问题。

(四)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票据领用、回收制度。

(五)捐赠收入的核算是否合规,对其支出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八条 支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是否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按规定报批。

(六)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报财政审批;有无风险性投资等问题。

(二)应收和预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的问题。

(三)存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是否账实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报废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

(六)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七)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八)资产的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上缴财政。

(九)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并统一核算。

第十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的管理是否科学、规范。

第十一条 成本费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是否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规定合理摊销。

第十二条 净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划分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设置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限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年度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该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情况,可采用送达审计或者就地审计的方式,进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定期审计。

第十七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要求的时限提供与审计有关的全部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院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严格实行差旅费预算管理。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按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见附表)

到出差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座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乘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哈尔滨市财政局文件哈财行[2016]342号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1.调整11个城市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标准;2.对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3.市直机关人员到省会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按照《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到其他地区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仍按哈财行[2015]134号文件规定执行;4.市直机关人员6月至8月到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行署(加格达奇区)、黑河市、嘉荫县、漠河县、抚远县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试行上浮20比例。《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详见附件),以后如有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第二十四条 出国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民航包机,不得乘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五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师生员工正当权益,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学院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学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的服务,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五条 不得将下列情况列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一) 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保管档案、户口、资料等,保管期在24个月内的。 (二) 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档案查阅或出具出国、考研、贷款以及其他有关证明的。 (三) 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 (四) 高等院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所必须的服务。 (五) 学校对在校学生损坏学校物品的(学生损坏物品的可按损失赔偿处理)。

第六条 各部或职能部门拟收取服务性收费的,需向学院提出收费项目申请,并提供国家和省级文件规定的具体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无具体规定的由学院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适当考虑学生承受能力、低于市场价格和不得盈利的原则制定。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后,由学院财务处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审批。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审批后,学院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到各部及相关部门执行。本学院内同类收费项目要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可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 服务性收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却因条件限制,可由财务处委托各职能部门收取,委托收取的费用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各职能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学校纪检监察对服务性收费要进行检查。同时,其收费行为必须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 加强服务性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学院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当使用正规发票,严格按照成本范围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相关收费资金。 (三) 学院实施收费前,财务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增加收费的透明度,未经公示的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第九条 学院向校外人员、有关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性收费范围,其收费行为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管理,收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收取,收费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未经申报备案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各部门或职能部门不得自行收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条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部门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五条 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条 接待部门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票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固定资产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办公用家具和交通、电信通讯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依法对学院固定资产的审批控制、增减变化和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是指从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直到报损或报废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审批、鉴定、公开招投标、合同检查、财务核算、建卡登记、使用管理、效益考核、盘点清查、账物核对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规合理、执行是否有效。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有审批手续,对专控商品是否按专控商品的规定进行报批。

(二)对大型设备、精密仪器、建设材料、图书、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等的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及程序是否齐全合规。

(三)对新建房屋,后勤事物管理中心、财务处是否及时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和学院房产及新增资产等有关手续和账务处理。

(四)新购物品是否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过政府招投标及相关的询价等相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及资质认定过程是否合规,是否按招投标小组共同会审的意见办理有关合同签订及购货事宜等。

(五)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计价是否正确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审计。

1.报废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报请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会审和主管院领导批准。

2.报废设备的清理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陈旧老化程度淘汰设备,是否属过时或丧失生产运行能力而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

3.报废设备残值的处理计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上缴国库。

4.固定资产的清理及盘亏盘盈是否属实、原因是否合理,账务、账证、账物处理是否合规。

(二)对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的审计 。

1.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属于学校闲置、不适用或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除外)。

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时进入财务账,资产、财务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进行了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严格审批,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是否单独进行账务核算及收益分配等。

(三)对固定资产无偿转让转出的审计。

1.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转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2.经批准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调拨清单中所列项目、品名、数量、价值是否与实物相符。

3.对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账务、账物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核算处理。

第八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实地检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添置或使用不当而造成财产损失的以及对借固定资产添置或报废为名而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及时上报院领导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人为的,应追究个人赔偿责任,属管理职责造成的应严肃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及直接管理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时,须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国有资产使用原则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资产是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按实物形态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一)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我学院固定资产分六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和其它固定资产。

(二)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专用技术、著作权、发明创造等)、商标权(校誉、校名、商誉等)、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财产权利等。

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责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推动资产合理配置,依法处置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四、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资产的增加、验收、使用、维护和处置,资产的清查盘点,资产的账务处理等。

五、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系、机构及其职责

一、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系。在院领导的领导下,由财务处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岗位及由后勤事物管理中心设立资产管理科、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财务处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岗负责账务处理和管理;后勤事物管理中心设立资产管理科对国有资产实物进行登记、核实、分发、登记卡片等事务进行管理。实物由资产管理科发放到归口各部门,各部门设立资产管理岗,管理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的增减、调入调出、新增报废处理的日常资产管理工作。

二、各资产管理层的主要职责和常规工作

(一)学院分管领导

领导及检查指导全院的资产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本校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审定全院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审批资产的购建、调拨、报废等,审定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财务处

1.制定资产价值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

2.负责全校资产的价值管理,按规定进行资产总分类核算。

3.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新增资产予以确认,及时在账务上反映增减情况。

4.定期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资产的有关数据。

5.协助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做好每年一次的实物资产清查工作。

6.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有关资产会计报表。

(三)后勤事物管理中心

1.贯彻上级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

2.制定资产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

3.主要负责实物资产的一级管理,对使用部门的实物资产二级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

4.对报废或转让的资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清理,办理资产减少的审批手续。

5.对使用部门的实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6.协调处理资产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7.每年组织一次实物资产的清查。

(四)资产使用单位

各二级学院、部、处、办负责人为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另设资产管理员一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资产验收、入库、日常管理。

2.建立本部门资产登记薄。

3.负责资产的安全管理、功能保护及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4.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或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

5.做好每年一次的资产清查工作,每学期一次的资产报废工作。

(五)使用个人

实训室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所管实验实训室的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2.对损坏的仪器设备及时报修。

3.对资产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教职员工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人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桌椅、电脑等)的管理工作。

2.对损坏的办公设备及时报修。

3.工作变动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4.办公设备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其中房屋分为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生活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物。

(二)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辆、医疗设备、炊事设备、床具被服、其他一般设备)。

(四)图书

(五)文物和陈列品

(六)其他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一)一般有按原始价值计价、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两种方法。具体计价方法为: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料、工、费记账。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注明的价值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在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单位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三、建立清查盘点制度。

学院每年要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盘点。清查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后勤事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及各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共同参加。通过清查盘点,查明学校固定资产的账、卡、物是否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四、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力求保持稳定,如确需岗位变动,应由部门负责人和后勤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方可调动;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有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五、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

(一)通过基本建设形成的房屋、建筑物

基本建设结束后,必须及时办理房屋、建筑物的交付使用手续,填制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清单,并连同有关资料分别转送后勤事物管理中心;后勤事物管理中心与有关使用部门办理房屋、建筑物实物管理的事项,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入库。

(二)直接购入的固定资产

直接购入的固定资产是指从市场或供应商购买回来后就可以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办人员应及时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由后勤事物管理中心开具固定资产入库单,交由财务入固定资产账。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物品,凡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均应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证入库。

(四)固定资产清查中的盘盈

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固定资产,清查小组填制固定资产盘盈(亏)登记表及固定资产盘盈(亏)审批表,经院领导批准后,后勤事物管理中心据以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处理。

(五)调入的固定资产

按照归口管理,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调入,都应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所列名称、规格、数量,认真进行核对、验收,然后交付使用。

六、固定资产减少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报废

达到使用年限必须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使用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长同意,报后勤事物管理中心,后勤事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鉴定并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后交由财务处打报告报财政申请报废,财政批复同意报废后,由后勤事物管理中心按政府要求报废,将残值变卖后交由财务处,财务处将残值上缴国库同时进行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

(二)固定资产盘亏

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生盘亏,清查小组填制固定资产盘盈(亏)登记表及固定资产盘盈(亏)审批表,同时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报分管院领导,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财务处、后勤事物管理中心据以办理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

(三)界定标准调整而减少的固定资产

因固定资产界定标准变化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后勤事物管理中心和使用部门应及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原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凡对照标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减少)审批表,办理固定资产的减少手续,改按其他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一、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院长期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专用技术、著作权、发明创造等)、商标权(校誉、校名、商誉等)、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财产权利等,学院的无形资产归学院集体所有。

二、教职工在学院工作期间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属学院所有,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

三、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院有权处理已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

四、未经学院领导同意和学院领导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学院的无形资产从事各类经济活动。

五、单位获得无形资产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外部购入、其他单位捐赠、自行研制和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形成。外部购入、接收捐赠和自行研制的无形资产,都要办理合法的交接手续,并及时入账。

六、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七、学院应该利用法律的规定对各种无形资产加以保护。转让和转出无形资产时,要合理计价或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其价值。

第五章 资产清查制度

一、为了加强资产管理,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二、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后勤事物管理中心协同财务处,各部、二级学院配合,组成清查小组。清查小组独立工作,不受外来干预。

三、资产全面清查每年进行一次,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局部清查。

四、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明确经济责任。属定额内的自然损耗,可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理;属于管理不善或因过失造成的资产损失,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属于违法犯罪而造成的资产损失,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资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五、对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的奖惩与岗位考核相挂钩。对于忠于职守、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存在问题较多的,根据情节给予经济、行政直到法律上的处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部门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学院财务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培训费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房间费用。

(二)伙食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六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八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九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餐、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活动。

第十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一条 报销培训费,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未经上级批准,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名义举办或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等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学院各类学生的收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交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交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交纳学费。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采取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部在校学生。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六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相关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财务处办理学生收费工作。招生就业处、学生处负责提供新生学籍信息和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学生处负责提供根据国家及上级规定的在校生贷款、减免、缓交学费等信息;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核实、提供学生住宿信息;各二级学院负责宣传学院的收费政策,督促学生按时足额交费。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应及时、定期统计学生交费及欠费情况,并通报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催缴应收学费。

第三章 收费组织管理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为集中收费时间,学生须按照学院要求的时间内交清所有费用。

第九条 新生收费工作

(一)新生入学报到前,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将应交的费用足额存入学院为新生代开的个人账户中,由学院财务处委托银行集中划款。

(二)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银行划款完成交费的学生,可在报到时到指定地点办理交费手续。

(三)新生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及时足额交纳费用的,应按学院规定办理缓交费(仅限学费、住宿费)手续。

第十条 在校生收费工作

(一)在校生应根据财务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学费及住宿费存入指定的个人账户,财务处按收费标准委托银行统一划款。

(二)划转学费及住宿费未成功的学生,可根据财务处通知,到指定地点办理交费手续。

(三)学生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费用的,学生本人提出缓交费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交学院相关部门(学生处)审核,并由学院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缓交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缓交期过后仍不交费的学生,按欠费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划款后,财务处将集中打印学生所交纳费用的收据,统一发至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据作为学生交费的证明和注册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收据丢失不能补发),以便办理相关手续和后期备查。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发生各种变动时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复学、转专业、留(降)级的学生,除了国家及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外的一律按学籍变动后所在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二)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学生减免学费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学费的减免按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退费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离校的,学院根据学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生办理退费应携带交费收据及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表,财务处根据学院文件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办理退费。

第十八条 欠费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离校的,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交清所欠费用后,学院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学生欠费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凡未经批准不按时、按规定交费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其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确认。

第二十条 对欠费的学生,学校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其离校手续等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学校财务审批办法(试行)

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审批

(一)校年度财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各部门预算申请,结合当年综合财力情况以及年度实践工作需要,提出草案,由校党委会审批后上报财政。

(二)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校安排的部门经费额度,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制定并批准经费使用计划,

(三)校年度预算调整及校内各部门经费追加,须经申请部门主管(含分管、协管、下同)校领导同意,由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并提出意见后,履行审批手续。其中: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下同),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下同)3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四)校内各部门经费一律不允许调整用途,发现问题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五)校年度预算方案及调整,需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入审批

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处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校内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立项目和标准乱收费。收费要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票据的购买、领用、收回及保管等由财务处设专人负责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购买和印制。

三、支出审批

学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制度。校内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财务负责人,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审批本部门预算经费支出和由本部门归口管理的校统管预算经费支出。具体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下同),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下同)3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二)报销流程:

(1)各部门所需经费经部门的承办人填报销单、整理报销的原始单据;部门负责人签字。

(2)各部门的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3)财务处会计负责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合规性等后经财务处处长审核。

(4)主管财务校长最后审批,按规定金额经校长及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三)同期同类业务审批以合计金额为准,严禁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回避规定的审批程序。

四、审批责任

(一)学校财务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审批人对所审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绩效成果考核负全责。对于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乃至行政、刑事责任。

(二)会计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对财务审批情况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当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否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关于财务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职工在哈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黑车改〔2018〕2号)和《哈尔滨市市直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哈车改〔2018〕2号)参照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报销人员范围是在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工作人员。第三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是指在哈尔滨市区范围内,执行本单位委派的临时外出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费。第二章 交通费报销第四条交通费采取包干报销方式,交通费包干为30元,哈市市内车票不再报销,报销根据市区内公务出行审批表为准(表样后附),单位人员家住五常,按照规定报销往返车票。第五条已领取车改补贴的人员不得报销交通费。第三章 伙食费报销第六条在哈尔滨市区内(阿城区除外)执行公务的,经单位批准,按照每人50元/天标准报销伙食费。第四章 有关要求第七条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对哈尔滨市内公务出行的监管,对费用报销要严格审核,确保公务内容真实,坚决防止费用报销福利化。第八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公务出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第九条对乘坐本单位车辆执行公务的,无论是否取得车改补贴,不得报销交通费。第五章 附 则第十条到哈尔滨市区以外执行公务属于出差,按差旅费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4日起执行。附件: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市区内公务出行审批单?????部门: 年 月 日公务出行日期人员地点公务事由备注?????????????????????????????????????????????审批:??制表:

学院二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教育部教财[2000]21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教审厅[1996]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由学院党委正式任命或院行政聘任的院内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正、副处级负责人以及需要审计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期满或任职期间因调动、转岗、退休、解聘、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审计评价。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

(一)所在部门财务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管理情况。

(二)所在部门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管理情况。

(三)所在部门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所在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所在部门各项经济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六)本人参与各项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以及遵守各项财经法纪、财务制度及廉政规定的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经济事项。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审计部门实施。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指导、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审计建议、意见执行情况。

第九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采用就地审计的方式,对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应该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并撰写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一般为该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审计时间范围为最近三年。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到龄退休,离任审计应提前一个月由相关部门提出委托,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审计对象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审计对象本人。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应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审计对象本人应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内容包括: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工作中存在应当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和进一步改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上述材料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章 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当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审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第十六条 评价审计对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学校或部门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七条 评价审计对象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应负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及其本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以及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的处理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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